10月10日消息,逸仙電商于其官方推文披露,其曾因商家擅自生產、銷售分裝小樣商品遭到侵權,并已于2026年7月在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獲得終審勝訴判決,即維持一審判決,要求被告方立即停止侵權、刪除侵權鏈接,并賠償逸仙集團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共計20萬元。
從判罰金額來看,20萬元對于逸仙電商僅是九牛一毛,但維權的勝利卻為整個化妝品行業再度明確了分裝小樣侵權的司法認定。
與常規打假類侵權案件不同,逸仙電商所披露的侵權對象并非假冒偽劣的仿冒品,而是商家從正規渠道購買完美日記正裝產品后,再自行分裝成小樣進行銷售,并在包裝和頁面使用完美日記相關標識的二次處理銷售產品。
此類行為在電商平臺上并不鮮見,分裝小樣因其價格低廉、攜帶方便而深受消費者青睞,不少商家借此牟利,已經形成了一條灰色產業鏈,也由于最早的商品來源系正品,此類行為大眾認知中往往被模糊為非假貨而忽視其侵權本質,在此前提下,如今司法判決的落槌,無疑為這一模糊地帶劃定了清晰的法律紅線。
01.
正品與否非重點
使用商標、二次分裝均構成商標侵權
首先聚焦于逸仙電商此次維權的始末。
據逸仙電商披露,被告為縱*商行(化名),其購入購入完美日記唇膏、眼影等正裝產品后,自行進行切割、分裝,換用一次性小容器,再按小樣規格上架,宣傳中突出“正品”“完美日記”等標識,或由于無官方授權及相關產品資料原因,其銷售頁面還存在使用已注銷備案編號、實物標識字樣不完整等違規行為。

侵權商品圖,圖源:逸仙電商官方推文
就此來看,被告的行為與市面上常見的分裝小樣生意并無二致,其以“正品分裝”為賣點吸引消費者,利用完美日記的品牌影響力獲取流量與信任,包括使用未授權品牌標識、亂用備案編號等行為,是最為明顯的侵權違規表現。
逸仙電商在發現侵權問題后,首先通過平臺進行知識產權投訴,要求下架相關侵權鏈接,而涉事商家則以產品系正規渠道購買、屬于正品轉售為由申訴,并在多次認定申訴不成立后采取更換鏈接繼續上架銷售的方式規避監管,雙方陷入投訴-換鏈接的拉鋸戰,逸仙電商遂決定訴諸法律途徑。

侵權產品店鋪頁面,圖源:逸仙電商官方推文
在訴訟過程中,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方存在兩項核心侵權行為:
其一,上文提到的未經許可擅自使用完美日記注冊商標及類似行為,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其二,被告自行購入正裝產品后切割分裝,再標注“正品”“完美日記”等字樣進行二次銷售,實際已使商品脫離原企業的質量控制體系和授權渠道,超出單純銷售正品的范疇,最終適用法定賠償標準,判決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逸仙電商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20萬元。
需要注意的是,此類案件的重點不在于產品是否為正品,而在于未經許可的品牌標識使用與商品拆分行為本身,已經破壞了品牌方對商品品質與售后服務的完整管控鏈條,進而對消費者權益與品牌聲譽構成潛在風險。
從法院的判決邏輯來看,商家若僅轉售未拆封正裝,權利用盡規則還有討論空間,一旦自行分裝、重貼標識、重做小樣包裝,商品已不是品牌原樣投放市場的形態,商標權人關于來源識別、品質保障的控制權就需要重新評估,換言之,正品來源合法,并不等于分裝銷售行為合法。
02.
分裝生意已成亂象
法規紅線處處可見
事實上,逸仙電商的維權并非行業孤例,此前就曾有多起知名美妝品牌針對分裝小樣提起商標侵權訴訟并獲賠的案例。
例如,據《江蘇法制報》播報,早在2024年2月初時,某知名國貨彩妝品牌就曾因遭遇類似的分裝小樣侵權問題,向法院提起訴訟。
彼時,與此次涉案商家行為模式高度相似的被告方蔣某,同樣是通過購入正裝產品后自行分裝,再以“小樣”名義在電商平臺銷售,并在商品頁面及包裝上擅自使用該品牌注冊商標標識。

其雖然辯稱所出售產品均有合法來源,目前網店已經下架產品小樣,沒有侵犯商標專用權的故意,不構成侵權,但法院同樣判定其行為構成商標侵權,且由于自行分裝行為改變了正品商品的外觀、包裝、重量等,破壞了商標的品質保障功能,使品牌失去了對商品質量的控制,這也屬于商標侵權,最終判決蔣某停止侵權并賠償品牌方8000元。
自此來看,假貨與小樣分裝侵權性質的區別已經非常清晰了,前者是未經許可制造、仿制品牌產品,或在非品牌產品上冒用商標,主觀上指向以假充真,后者雖然有真實的正品來源,內容物也屬正品,主觀上可能并不存在制假售假的故意,但客觀上的再包裝與再銷售行為,未取得授權,難以保證質量,且存在混淆其與原廠小樣的可能性,同樣構成對商標權的侵害。
換言之,假貨侵權重在冒用,分裝侵權重在失控,二者殊途同歸,最終都落入了商標法對來源識別與品質保障功能的保護范疇。
此外,有業內人士表示,若自行委托印制品牌標識用于重貼,可能單獨涉及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可能同時觸發民事商標侵權、行政標簽違法,嚴重時另涉標識類刑事風險。
國家藥監局同樣明確規定,經營者將大包裝化妝品分裝為小包裝時,若分裝過程接觸內容物,該行為屬于配制、填充、灌裝行為,應當取得化妝品生產許可證,未取得許可證即分裝銷售的,涉嫌違法。化妝品的最小銷售單元應當附有標簽,至少包括產品名稱、注冊/備案信息、注冊人、備案人、生產企業、執行標準編號、全成分、凈含量、使用期限等;使用已注銷備案編號、實物標識不完整,可能違反備案管理要求并構成標簽不合規,監管部門可按標簽違規等規定處理。
因此,即使是屈臣氏在舉辦“任試瓶”活動時,也會因門店分裝并免費發放的洗護產品無中文標簽,被浦東市監認定擅自配制、標簽不合規,罰款15.37萬元。

可見,分裝小樣并非法外之地,從商標權到生產許可,再到標簽標識,每一環節都有明確的監管紅線,而此次完美日記這20萬元的判決,正是對上述監管邏輯的再度確認。
對于監管方而言,如何進一步細化分裝小樣行為的認定標準與處罰梯度,或將成為未來執法實踐中的關鍵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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