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升級趨勢下,消費者對美的追求也逐步提高,在此期間,“美白”需求開始呈現出日常化的發展趨勢:
數據顯示,2022年1至10月間,社媒平臺美白產品銷售額同比增長163%,2022年8月至2023年2月間,美白功效聲量增速高達600%+,可見美白市場熱度之高。
然而,即使自2022年開始美白相關監管政策正式落地,宣告行業進入規范化、合規化發展階段,提升了美白賽道的入局標準,但就目前來看,美白祛斑產品規范化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近日,江蘇省消保委發布美白祛斑產品比較實驗分析報告,再度揭露了行業亂象。
01.
5批次重金屬超標
1批次檢出激素
本次對比實驗分析樣品分別按照膏霜類、水乳類、面膜類三種劑型購買了15批次產品,涉及快手、抖音、淘寶、拼多多、京東、蘇寧易購、天貓、唯品會等8個電商平臺的旗艦店、自營店鋪、個體店,依據《化妝品注冊備案管理辦法》《化妝品標簽管理辦法》等國家法規及標準,從產品的合規性、安全性出發,以微生物、重金屬、激素、風險物質四類檢測項目為主要檢測方向。
檢測結果顯示,水乳和面膜類樣品經檢測均符合標準要求,但有7批次膏霜類樣品檢出問題,其中無注冊備案信息7批次,重金屬超標5批次,檢出糖皮質激素1批次。
無注冊備案信息的7批次樣品
基礎安全性指標異常的5批次樣品
此外,比較試驗還發現部分產品存在網頁宣稱信息、備案信息與樣品標稱不符的情況,如在天貓平臺購買的標稱廣州伽美化妝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皙世花容美白祛斑面膜產品,網頁宣稱品牌為KELEMILLA/克米拉,到貨樣品標注為“九葉草”;在拼多多購買的廣州市碧瑩化妝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魚子醬玻尿酸煥顏潤膚水產品,樣品外包裝明示名稱為魚子醬玻尿酸煥顏潤膚水,但按其包裝標注的備案號核查發現,實際注冊備案名稱與外包裝標注不一致。
對于以上問題,江蘇省消保委提醒,消費者在選購美白祛斑產品時應注意選擇正規渠道,留意產品宣傳,通過皮膚過敏測試后再進行使用。
據了解,在發現產品質量問題后,江蘇省消保委在進行曝光的同時,也已通過公函形式將發現的問題告知購樣平臺,再由購樣平臺通知經銷商并由其轉告生產單位,而后,江蘇省消保委還將把問題商品信息通報給相關行政主管部門,進一步進行查處。
02.
低成本高“效果”
重金屬美白后果嚴重
美白祛斑產品違規添加屢禁不止,其實并不奇怪,甚至淵源已久。
武漢市第一醫院皮膚科主任醫師王偉蓁教授曾在其微博科普,在美白祛斑產品當中,較常見的重金屬是汞,通過添加汞元素,化妝品能夠具有短期內快速祛斑、增色美白等功效,具有較強的美白“速效可見性”。
確如王偉蓁教授所言,添加汞的化妝品,可以破壞皮膚表皮層的酵素活動,使黑色素無法形成,達到快速且非常顯著的美白效果,也正因為此,早在魏晉南北朝時期,人們在護膚方面對汞的使用就已非常頻繁。
違規添加的另一常見重金屬物質砷也是如此。《荒誕醫學史》記載,1851年,瑞士醫生約翰·雅各布·范·茨楚迪報道,奧地利施蒂利亞州的部分村民為美白故意食用砒霜,而后,泡砷水澡甚至成為當時歐洲貴族奢侈的主流療法,以塑造透白肌膚。
不難看出,含汞、含砷的美白產品效果明顯,制備甚至不需要太多工業體系支撐,成本及制備門檻極低,在美白特征要求極高、市場需求極大的前提下,具有很大的利益誘惑。
需注意的是,同據王偉蓁教授科普,腎臟對汞的攝取很快,特別是無機汞,可引起急性腎毒性,而砷元素會對神經系統。肝臟、腎臟、心肺造成損傷,容易誘發白癜風、砷成癮、癌癥等問題,甚至致死,同時,重金屬對黑色素的抑制性受限于自身活性,在失活后會造成色斑反彈和大量色素沉積,且一旦停用,不僅容易導致突發性痤瘡、色斑顏色變黑等問題,還會引起機體損傷。
換言之,添加重金屬不僅傷害身體健康,也不能真正滿足美白需求,但對于“賺快錢”的無良商家而言,這些問題并非他們考慮的重點。
03.
問題頻現
癥結在于平臺監管
據江蘇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投訴數據顯示,2022年共收到涉及特殊化妝品產品投訴1839件,與前一年相比在化妝品投訴中占比提高了7.2%,特殊化妝品產品投訴量占比呈現出上升趨勢。
同時,江蘇消費網輿情監測中心數據顯示,2022年至2023年上半年,監測到有關祛斑美白產品相關的輿情信息共計70661條,其中,消費維權信息27687條,占輿情信息總量的39.2%。
透過這些數據可以發現,以美白祛斑為代表的特殊化妝品質量問題出現的幾率正在增高,這與相關法規持續收緊、監管加強的動作明顯相悖。
為何會出現如此現象?其實答案不言而喻,倘若各平臺確實有對旗下售賣的每一產品的資質進行依法查證,雖不能保證沒有漏網之魚,但問題一定不會如此頻繁。
電商監管作為質量監管的癥結所在,也確實得到了監管部門的注意。
東耳文傳此前報道《定了!首部化妝品電商“基本法”》中就有提到,《化妝品網絡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將于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旨在解決近年來網絡經營化妝品的質量安全問題頻發,網絡經營化妝品的監督抽檢不合格率、風險監測問題發現率均顯著高于傳統銷售渠道等問題,通過進一步細化、明確上位法相關規定,希望能研究出適用于化妝品網絡經營監管的新方法、新手段。
該辦法強調,平臺需要與監管部門協同監管,“以網治網”,對售賣商品真正負責,需要建立實名登記、日常檢查、違法行為制止及報告、投訴舉報處理等化妝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并有效實施履行。
基于現實考量,平臺的監管能力想要達到法規要求,需要非常深入且長期的建設,在此前提下比對江蘇省消保委發布美白祛斑產品比較實驗分析報告所揭露的亂象不難發現,平臺的實際監管能力與一月之后就將實施的法規規定有著極大的差距,目前來看,該法規的落地較為困難。
東耳觀點:伴隨化妝品行業體系的不斷延伸擴大,相關監管法規同樣需要體系化成長,每個環節的監管缺失,都會撕開巨大影響面,讓預期的監管目標難以落地。
如此次暴露出的美白祛斑產品問題,實質就在于平臺監管的缺失賦予了劣質產品生存的土壤,但想要解決問題,監管部門不僅需要懲戒現有問題企業,還需要給予平臺更多的監管動能,解決平臺協助監管背后的高投入后顧之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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