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消費者而言,維權往往不容易,尤其是面對跨國大企業時,更是難上加難。但近日,一位普通消費者卻成功將歐萊雅(中國)告上法庭,獲得終審支持,為廣大消費者的維權成本厘定了應有的邊界。
7月20日消息,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的民事裁定書顯示,遼寧省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就消費者曹某與歐萊雅(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歐萊雅中國”)產品責任糾紛管轄權異議上訴案作出(2026)遼04民轄終32號終審裁定,駁回一審移送處理,明確本案由撫順市東洲區人民法院繼續審理,支持曹某在“家門口”法院起訴歐萊雅中國的訴訟請求。

雖然此次裁定未對產品責任糾紛本身作出結論,但對于網絡消費維權的管轄規則作出了進一步明確,即在產品責任糾紛中,當消費者住所地與網絡購物的收貨地重合時,該地應被認定為侵權結果發生地,當地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消費者無需奔赴異地法院起訴維權,這無疑降低了消費者的維權門檻和成本。
這一裁定不僅為消費者曹某的后續維權鋪平了道路,更向更多消費者釋放出明確信號,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便面對跨國巨頭,消費者也無需因相對弱勢而放棄維權。
01.
網購維權先過管轄權關
三地重合避免異地申訴
聚焦曹某與歐萊雅中國的糾紛始末,其實并不復雜,首先是撫順市東洲區市民曹某通過線上渠道購買了歐萊雅中國生產銷售的化妝品,并在使用后因產品質量問題于經常居住地遭受損害,于是曹某選擇在撫順市東洲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該產品含有噴霧類化妝品禁用的脫氫乙酸鈉成分,違反《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規定,屬于產品質量不合格,要求歐萊雅中國承擔相應責任。
然而,歐萊雅中國在收到起訴狀后卻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一審法院采納該意見,于2026年作出(2026)遼0403民初946號民事裁定,將案件移送至其他法院審理。
對于這一裁定,曹某不服,隨即向遼寧省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提出六條事實與理由,條理清晰。
簡單而言,曹某認為,一審引用的過往案例與本案事實存在明顯差異,前者存在收貨地與原告住所地不一致的情況,作為不能以收貨地認定為侵權行為地的前提,而曹某與歐萊雅中國的糾紛中,收貨地、住所地、經常居住地三者完全重合,完全符合侵權結果發生地的認定標準,一審法院的法律適用存在偏差。
與此同時,曹某還指出,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民轄64號生效裁定的產品責任糾紛中,提到原告經常居住地可以認定為侵權結果發生地,原告經常居住地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同時歐萊雅中國在管轄異議中援引的最高法入庫案例(2023)內民轄59號與其立場相悖,同意支持侵權結果發生地法院具有管轄權的主張。
因此,依據相關法案,曹某認為,其在經常居住地撫順市東洲區使用產品并遭受損害,東洲區應當認定為侵權結果發生地,東洲區人民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即使上海靜安區法院也有管轄權,東洲區法院作為先立案法院也依據管轄權恒定原則不得將案件移送。
此外,歐萊雅中國此前已有多起同類案件中的相同移送主張已被生效裁定駁回。
綜合以上主張,撫順市中級人民法案在終審后撤銷一審民事裁定,判定本案由撫順市東洲區人民法院管轄,至此,管轄權爭議塵埃落定,案件得以在曹某的經常居住地繼續審理。
02.
管轄權異議早已成“勸退”手段
多次駁回提供維權參照與底氣
從裁定書內容不難發現,如歐萊雅中國一般試圖將案件移送至其所在地法院的做法,并非孤例,而是許多大型企業在面對消費者訴訟時的常見策略,利用消費者與企業在訴訟資源、法律知識、時間成本上的不對等,迫使原告因異地訴訟的高昂成本而放棄維權的做法,也是大型企業應對消費者訴訟的常見管轄抗辯策略。
再看曹某一審裁定的結果也能發現,此類管轄權糾紛即使放在當下也難以輕易解決,但好在曹某的堅持與法律依據的充分,最終讓二審法院作出了有利于消費者的裁定。
然而,這一勝利并非終點,曹某維權時援引的歐萊雅中國此前被裁定駁回的同類案件,就是最好的證明。
在(2022)京04民轄終46號齊俊案中,齊俊表示歐萊雅方發放優惠券后,其在直播間購買產品的價格高于使用優惠券的價格,因此歐萊雅方發布的“鎖定李佳琦直播間,#歐萊雅安瓶面膜PRO#全年最大力度,買20片到手50片”微博存在虛假宣傳,同時,歐萊雅存在誤導消費者提供50片安瓶面膜正裝、實際其中提供的30片安瓶面膜是少于正裝含量的促銷裝,要求賠償,歐萊雅中國蘇州分公司提出管轄權異議,并要求一審、二審受理費用由被齊俊承擔,但二審法院最終駁回了歐萊雅方的上訴。

在(2023)京04民轄終7號周麗娜案中,周麗娜因與齊俊相同原因起訴歐萊雅,否認在歐萊雅官方旗艦店下達訂單并支付尾款的行為未信息網絡買賣合同,歐萊雅中國同樣提出管轄權異議,要求將案件移送至其所在地法院,并要求一審、二審受理費用由被周麗娜承擔,但二審法院再次駁回其上訴。

這些案例的接連出現,揭示了歐萊雅中國在管轄權問題上的一貫策略,即利用消費者訴訟成本高、維權周期長的現實困境,反復提出管轄權異議,試圖將案件拖入對其有利的司法轄區,并將訴訟成本轉嫁給消費者,以此增加其維權難度,如今曹某案或只是消費者維權道路上的一個微小里程碑,但這一裁定所確立的裁判規則,無疑為后續類似案件提供了重要參照:
對于消費者而言,在進行化妝品此類高頻網購商品維權的過程中,不必因畏懼管轄權問題而放棄訴訟,只要消費者能夠證明其與經營者之間形成了信息網絡買賣合同關系,且三地重合,就可本地立案維權。
而對于化妝品行業的經營者而言,這一系列裁定則敲響了警鐘,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日益完善的當下,在產品配方、標簽標識、宣傳話術上必須更加審慎,合規壓力也從傳統認知中的生產端延伸至訴訟管轄端,如果出現了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行為,企業的訴訟防御成本也將因多線異地作戰而顯著上升,不再能輕易通過管轄權異議轉移管轄法院。
向消費者傾斜降低維權成本的司法裁判邏輯是發展必然,只有消費者與企業站在同一起跑線上,才能真正實現市場公平與消費正義的良性循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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