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化妝品法規監管不斷收緊的過程中,電子商務作為化妝品經營的主要渠道之一,如何進行監管長期受到整個行業的熱烈關注,但由于電子商務充斥著新渠道、新業態,在制定相關法規前需要預先進行更多調研,讓監管更符合化妝品網絡經營的現狀,在去年8月公開征求意見,進一步研討后,化妝品網售法規終于得以出臺。
2023年4月4日,國家藥監局發布公告,稱為進一步強化化妝品網絡經營監管工作,規范化妝品網絡經營行為,保證化妝品質量安全,組織制定了《化妝品網絡經營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于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在《辦法》政策解讀一文中,藥監局強調,該法規的制定是由于近年來網絡經營化妝品的質量安全問題頻發,網絡經營化妝品的監督抽檢不合格率、風險監測問題發現率均顯著高于傳統銷售渠道,如今在現有法規的基礎上針對化妝品網絡經營行為再出法規,旨在進一步細化、明確上位法相關規定,研究適用于化妝品網絡經營監管的新方法、新手段。
01.強調平臺責任,協同監管
公告顯示,《辦法》主要遵循“突出平臺作用”、“突出源頭治理”、“突出問題導向”、“突出監管協同”的起草原則與思路,要求平臺承擔更多責任,與監管部門協同監管,并堅持“以網治網”的管理思路,強化化妝品網絡經營監測工作,要求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各級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利用技術手段開展化妝品網絡經營監測。
《辦法》首先對監管對象和部門進行了明確,適用對象主要包括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平臺內經營者以及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經營化妝品的電子商務經營者三大主體,符合其中任意一項條件的對象即需嚴格遵守監管新規。
換言之,雖然《辦法》并未明確界定“其他網絡服務經營”的定義,但總體已包攬所有基于網絡進行銷售經營的方式,值得關注的是,由于涉及海關、稅收等多部門監管問題,且已有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監管的有關規定,從事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化妝品的,不適用此《辦法》。
具體到監管對象需履行義務,《辦法》也已予以明確。
對于平臺,《辦法》規定其需要履行開展實名登記、日常檢查、違法行為制止及報告、質量安全重大信息報告等管理責任,對于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辦法》規定應當履行進貨查驗、產品信息展示、風險控制、問題產品召回、產品貯存運輸等義務。
在此過程中,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組織指導全國化妝品網絡經營、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依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化妝品網絡經營、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
02.平臺“七誡” 協管不能“一刀切”
作為《辦法》最主要的監管對象以及協管對象,平臺需要建立實名登記、日常檢查、違法行為制止及報告、投訴舉報處理等化妝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并有效實施履行,責任要求主要為以下幾點:
一、多入口露出平臺管理要求
在進入和退出平臺、商品和服務質量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等內容中,應當包括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主體資質審核、產品信息發布規則、違法行為處置等方面的要求。
二、平臺需設立專門化妝品質量安全監管崗
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設置化妝品質量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兼職質量安全管理人員。
化妝品質量安全管理機構或者質量安全管理人員負責建立并實施化妝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并組織開展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的日常檢查。
三、每六個月核驗更新經營者信息
《辦法》要求,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要求申請入駐平臺的化妝品經營者提交身份、地址、聯系方式等真實信息,進行核驗、登記,建立登記檔案,并至少每6個月核驗更新一次,自其退出平臺之日起,信息保存時間應不少于3年。
四、平臺需建立化妝品經營者日常檢查制度
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日常檢查制度,檢查內容包括入網產品信息發布檢查、日常經營行為檢查等。
日常檢查應當制定檢查計劃,形成檢查記錄。檢查記錄應當至少包括檢查的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身份信息、檢查內容、檢查結果、處置措施等信息,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對于化妝品經營者入駐平臺發布化妝品產品信息進行的檢查,平臺需核實產品名稱、特殊化妝品注冊證編號、產品執行的標準編號等信息與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官方網站公布的相應產品信息的一致性,鼓勵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利用信息化等技術手段開展入網產品發布信息檢查。
對于根據產品風險情況,定期組織的日常經營行為檢查,平臺應重點檢查產品備案標簽等信息,及是否涉及虛假宣傳。
五、加強平臺自查
《辦法》鼓勵平臺定期進行質量安全檢測,要求主動收集省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布的關于抽樣檢驗、暫停或者停止經營化妝品等涉及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管公開信息,并及時開展平臺內自查。
對于發現存在違法經營化妝品行為的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平臺應當依法或者依據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及時制止。
對于有因質量安全犯罪被判處刑罰、拘留、質量管理處罰、吊銷許可證、責令停產停業等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電子商務平臺服務。
六、違法行為需上報
平臺經營者對發現的違法經營化妝品行為采取措施及時制止后,對于涉及產品質量安全重大問題的情形,應當自發現之日起10日內將相關情況線索報告相關化妝品經營者實際經營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監管部門調查認為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存在違法行為的,應當將調查處理結果及時通知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
此外,平臺經營者應當每季度將本平臺發現的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違法經營行為以及處置措施書面報告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住所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七、加強法規宣傳培訓
平臺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相關法規知識的宣傳培訓,宣傳培訓內容應當包括化妝品相關法律法規、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法律義務和法律責任、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化妝品信息發布要求等。
03.強化信息記錄、披露 懲處信息公示一年
對于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辦法》也對其應履行的義務作出了要求:
一、建立、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需查驗直接供貨者的市場主體登記證明、特殊化妝品注冊證或者普通化妝品備案信息、化妝品的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并保存相關憑證,如實記錄化妝品名稱、特殊化妝品注冊證編號或者普通化妝品備案編號、使用期限、凈含量、購進數量、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購進日期等內容。經營兒童化妝品的,還應當查驗兒童化妝品標志,并對所經營兒童化妝品標簽信息與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官方網站上公布的相應產品信息進行核對。
二、正確披露產品信息
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準確、清晰、及時披露與注冊或者備案資料一致的化妝品標簽等信息,其中產品名稱、產品執行的標準編號應當在其產品展示頁面顯著位置以文字形式展示;披露的其他有關產品安全、功效宣稱的信息應當與其所經營化妝品的注冊或者備案資料中標簽信息和功效宣稱依據摘要的相關內容一致。
三、積極配合質量安全管理活動
在配合上文中提到的平臺質量安全管理活動的前提下,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應當關注所經營化妝品涉及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管公開信息,立即停止經營不符合規定的特定批次化妝品。
對于抽樣檢驗涉及檢出禁用原料或者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兒童化妝品不符合規定等情形的,在停售特定批次產品后,對于仍需經營的同一品種的其他批次產品,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應當以顯著方式公示該化妝品抽樣檢驗不符合規定的監管公開信息或者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針對產品抽樣檢驗不符合規定開展自查的情況報告予以公示,相關信息應當持續公示一年,供消費者選購時參考。
對于發現所銷售化妝品存在質量缺陷或者其他問題,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立即停止經營,并通知相關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應當依法實施召回,未依法實施召回或者停止經營的,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責令其實施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東耳觀點:在東耳文傳此前報道《化妝品網絡經營監管辦法征求意見:備案標簽等信息須在主頁公示》中,國家藥監局去年八月出臺的《化妝品網絡經營監督管理辦法(意見稿)》曾引起行業的廣泛議論,大量從業者認為化妝品網售法規的出臺將極大影響電商行業的發展,如今看來確實如此。
從《辦法》內容來看,新法規雖然以更全面的姿態收緊了化妝品網絡經營的監管,能夠有效減少化妝品質量安全問題,減少化妝品違法違規頻率,推動行業更健康發展,但從落地的角度來看,也極大增加了平臺及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的運營成本,在線上平臺流量紅利漸失的大環境下無疑是一記重擊。
同時,監管部門該如何確定平臺及平臺內經營者進行日常檢查,上傳正確信息并予以記錄,依然是限制法規有效實施的關鍵問題,目前來看,法規的推行過于依靠平臺及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的自覺遵守,相關部門的網絡監管技術仍有很大的升級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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